简介
2006年6月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发布了最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与之前的机械指令98/37/EC相比,新指令在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市场监督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新指令中的要求,该指令将于发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6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总的来说,新指令把现行指令中相似内容独立成章,结构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容易理解,有助于制造商、认证机构及各成员国等相关各方对指令内容的理解和应用。
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
1.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2.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3.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4.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5.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6.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7.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8.轻武器
9.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10.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11.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12.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13.农业森林曳引机。
14.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15.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
危险机械包括哪些?
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有明显的区别。下列为机械指令所列之的“危险机械”:
机械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或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手押送式刨木机
3.人工上、下料之本工用单面刨。
4.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方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保安零件组
1.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等)
2.确保安全之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第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翻覆保护结构(ROPS)。
5.掉落物保护结构(FOPS)。
〖注意〗:以上所列之危险机械,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验证机构)对产品实施EC type-examinatiom(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于产品上张贴CE标志